基本資料

名稱:台中市婚禮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公司網站:http://www.tc5201314.com.tw
服務時間:00:00-00:00
聯絡人:張維琛

簡介

本組織章程法規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實施。
台中市婚禮服務人員職業公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婚禮設計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合法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生活,促進會員福利,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ㄧ、保障會員應得合法權利。
二、促進會員知能,舉辦會員教育講習及職業訓練等。
三、會員就業輔導。
四、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五、舉辦會員文康活動,調劑會員身心健康。
六、促進會員間聯繫互助合作。
七、溝通勞資意見及合作事項。
八、主辦、承辦、協辦政府機關及團體之職業訓練。
九、其他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內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從事婚禮設計服務之人員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惟未滿二十歲之會員不得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或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會員入會須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之。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規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除離會或喪失會員資格者不得退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申明事實,並繳還一切憑證,繳清積欠本會各種規費,始得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除停權或禠奪公權者外,在大會中均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複決、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如未按期繳納各種規費,本會以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限期於一個月內繳清欠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提經理事會予以退會、除名。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等不法情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1.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ㄧ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常務理事監事各一人,分別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2.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ㄧ、通過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及執行大會之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及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1.監事會置常務監事ㄧ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ㄧ、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2.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3. 監事會: 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五條 1.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常務理事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ㄧ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ㄧ、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1.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ㄧ、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貳佰元。
三、特別基金、福利金、臨時募集金須經會員大會議決,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銀行存款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財務狀況應於每年報告會員大會,如有會員五分之ㄧ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查核帳目。


本組織章程法規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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