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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

本组织章程法规自中华民国98年5月1日起实施。
台中市婚礼服务人员职业公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章程依据工会法、工会法施行细则、人民团体法暨相关法令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会定名为「台中市婚礼设计服务人员职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三 条 本会以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进会员知能,改善会员生活,促进会员福利,协助政府推行政令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台中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本会会址设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务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ㄧ、保障会员应得合法权利。
二、促进会员知能,举办会员教育讲习及职业训练等。
三、会员就业辅导。
四、团体协约之缔结修改或废止。
五、举办会员文康活动,调剂会员身心健康。
六、促进会员间联系互助合作。
七、沟通劳资意见及合作事项。
八、主办、承办、协办政府机关及团体之职业训练。
九、其他有关劳工法令规定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 六 条 凡在本会组织内年满十六岁以上之男女从事婚礼设计服务之人员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惟未满二十岁之会员不得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或会员代表。

第 七 条 会员入会须应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之。

第 八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规费之义务。

第 九 条 会员除离会或丧失会员资格者不得退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应申明事实,并缴还一切凭证,缴清积欠本会各种规费,始得退会。

第 十 条 会员除停权或禠夺公权者外,在大会中均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复决、罢免诸权及其他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 十一 条 会员如未按期缴纳各种规费,本会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限期於一个月内缴清欠费。经催缴仍未缴纳者,提经理事会予以退会、除名。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妨害本会名誉、信用等不法情事,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权、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二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 十三 条 1.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ㄧ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期为限。常务理事监事各一人,分别由理事、监事互选之。
2.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并印入选举票中。

第 十四 条 本会理监事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候补理事、监事递补时以补足原任任期为限。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ㄧ、通过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会内公共事业之创办。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其他有关法令规定事项。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ㄧ、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及执行大会之决议。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及议决理事、常务理事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选之。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ㄧ、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1.监事会置常务监事ㄧ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应即解任:
ㄧ、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干事或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常务理事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顾问,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议分下列三种:
1.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2. 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3. 监事会: 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1.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常务理事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2.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ㄧ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ㄧ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ㄧ、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表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1.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2.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 三十 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前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ㄧ、入会费:个人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二、经常会费:每人每月新台币贰佰元。
三、特别基金、福利金、临时募集金须经会员大会议决,并呈报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四、银行存款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财务状况应於每年报告会员大会,如有会员五分之ㄧ以上连署请求,得选派代表查核帐目。


本组织章程法规自中华民国98年5月1日起实施。